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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售 委托经营纠纷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0-16 11:04)    点击:296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丰民初字第00241    

    原告:北京芭蒂诗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2号楼509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坚群,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双红,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木樨园811层。



法定代表人:任光明,董事长。



原告北京芭蒂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蒂诗公司)与被告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基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芭蒂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坚群、吴双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泰基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芭蒂诗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商铺委托被告经营,委托期为4年,自20064182010418,被告按每年305 554元的标准以银行转帐方式自第三年度起按季向原告支付回报款,如逾期支付,被告按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多次逾期支付投资回报。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截至2010417的投资回报款548 332元;判令被告给付自201041820111017的房屋使用费458 331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给付购买被告开发的木樨园世贸商投资回报款及房屋使用费的违约金108 377.98元;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恒泰基业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6418,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将其购自甲方的木樨园世贸商业中心13711372137313742128213130893090号商铺委托甲方代为经营,委托期限4年,自20064182010418,甲方按每年305 554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回报款。乙方将购房款全打入甲方账户后,甲方即支付乙方两年的收益回报。甲方自第三年度起按季向乙方支付收益回报(每年的1204207201020),即2008720开始支付。如甲方逾期60日未向乙方支付收益回报,应按当期银行利息支付乙方违约金。合同第九条约定“如乙方未在委托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书面要求甲方回购商铺,即视为无回购要求,可继续委托经营,并重新确定委托经营期限和有关责任义务”。



另查,受托经营期间,被告支付回报款存在不同程度的延迟。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实为委托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能按期支付投资回报款,应当继续给付回报款。现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将商铺交与原告,被告应支付商铺使用费。关于违约金一节,被告未能按时给付投资回报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给付投资回报款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因违约金系当事任之间针对某一违约行为而预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就房屋使用费约定违约金,故对房屋使用费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芭蒂诗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回报款五十四万八千三百三十一元四角六分。



二、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芭蒂诗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至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房屋使用费四十五万八千三百三十一元。



三、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芭蒂诗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逾期给付投资回报款违约金,自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起止实际付清之日止,已欠付投资回报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四、驳回北京芭蒂诗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09元,由北京恒泰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安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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